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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立虎尾科技大學生物科技系系友會組織章程(草案)

第一章:總則

第一條:本會定名為國立虎尾科技大學生物科技系系友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
第二條:本會以聯絡感情、團結互助、協助母系發展為宗旨。

第三條:本會之任務

一、 協助系友加強聯繫。

二、 協助系友就業創業。

三、 辦理系友福利事項。

四、協助母系發展事項。
第二章:會員

第四條:會員資格

一、 凡母系畢業並取得正式學位者,得為本會正式會員。

二、 凡在校應屆畢業生,得為本會準會員。

三、 對母校、本會有特殊貢獻或捐贈獎學金者,得經理事會通過聘為榮譽會員。

四、 凡曾服務於國立虎尾科技大學生物科技系之教職員工,認同本會發展者,均得申請為本會會員


第五條:本會正式會員有提議、表決、選舉、被選舉、罷免、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參加權及一切依本章程應享之權利。

第六條:本會會員應遵守章程、服從議決及一切依本章程應盡之義務。本會會員如有地址變更或其他異動時應主動與本會聯繫。
第七條:會員應履行之義務為
一.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。

二. 擔任本會所指派之任務。

三. 參加本會會員大會及臨時會員大會。
第八條: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應喪失其會員應享之權利資格。
一. 不履行對本會應盡之義務者。

二. 有其他足以妨害本身聲譽或違反本會章程情節重大者。

第三章:組織與職權

第九條: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

第十條:本會之會員代表由會員人數依比例選舉產生;正、副理事長各一人由會員互推;監事一人由會員代表選舉產生。本會成立初期因情況特殊,會員代表暫由各班推薦,而後再由會員代表大會修改訂定之。

第十一條: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

一、 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
二、 選舉、罷免理事或監事。。

三、 處理會員代表各項提案。

四、 議決榮譽會員資格之異動。

五、 議決團體之解散。

六、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
七、 遵照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執行工作

八、 授予榮譽會員。

九、 聘任本會顧問

第十二條:理事長之職權

一、 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之主席。

二、 理事長負有指揮、監督、考核會務工作之權利與義務。

三、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,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副理事長代理之。

第十三條:會員代表,會幹部之任期一年,得連選連任。正、副理事長得連選連任一次。會員代表、會幹部之任期自獲選當年母校校慶當日至一年後校慶日前一天止。

第十四條:所有幹部均為無給職。

第十五條:理事會之職權
一、 議決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。

二、 選舉、罷免理事長。

三、 議決理事、理事長之辭職。

四、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
五、 遵照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執行工作。

六、 授予榮譽會員。

七、 聘任本會顧問。

八、 聘任本會工作人員。

第十六條:理事長之職權
一、 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之主席。

二、 理事長負有指揮、監督、考核會務工作之權利與義務。

三、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,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副理事長代理之。

第十七條:監事會之職權

一、 監察理事會之工作執行。

二、 審核年度決算。

三、 議決監事之辭職。

四、 其他應監察之事項。


第十八條:本會聘請顧問一人,其聘期與會幹部之任期相同。

第四章:會議

第十九條:會員代表大會分為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通知。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;臨時會議於執行會議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要求。

第二十條: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,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
第二十一條: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,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
一、 正、副理事長、會幹部之罷免。

二、 團體之解散。

三、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
第二十二條:會員代表大會每半年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,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通知。會議之決議,各以會員代表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
第二十三條: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日期訂於母校每年校慶當日,會中並進行會幹部及正、副理事長改選。會員代表應於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二個內改選。

第五章:經費及會計

第二十四條:本會經費來源

一、 會員捐獻。

二、 其他收入。

第二十五條:若本會解散時、其經費將捐給虎尾科技大學生物科技系,作為系上儀器購買經費。
第六章:附則

第二十六條:當本會經費超過一千元時,即須設立監事會,以監視經費流向。

第二十七條:本會辦事細則,由會員代表大會訂定之。

第二十八條:本會之會員代表大會、幹部無法正常運作時,得由主管機關依本章程進行重組。

第二十九條:本章程未有規定事項,得由主管機關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。

第三十條: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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